法制日报:独立审判无惧闹诉
发布时间:2024-10-24 19:07:00

  司法审判权是终局性权力,俗语称其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秋菊打官司》里秋菊说的“讨个说法”,不过这个“说法”是最后的“说法”。我国宪法很早就规定了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独立是公正的必要前提,公正是独立的终极目的。独立意味着审判活动只对法律负责,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但多年来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一些败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公正的审理和判决拒不服从,咆哮公堂,闹诉、闹访,而少数领导对此不顾法律的权威,一味地向法官施加压力,牺牲法律的严肃性而修改判决,以换得败诉一方的满意。在党内,董必武同志是第一个批评这一现象的领导人。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婚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为应当判决离婚,但当事的女方及部分群众不同意判离婚,因此,使得判决拖了很久。这年的7月9日,董必武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次党组扩大会议上非常严肃地分析了这个案件,强调了“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这一观点。(详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一文)

  董老强调,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时,不能因为当事人以死威胁就不敢判决。他说,如果怕当事人自杀,就不敢下判或者不按照法律判决,那是不对的。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死不死的影响。他指出,现在我们却一直受着这种威胁,上述案件就是受了这种威胁使我们很久不敢下判的。假如判离后她(他)真的死了,我们又是判得正确的,那她(他)有什么道理可说呢,我想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说的。

  第一,写一篇文章阐明道理在报纸上登出来,让大家展开讨论。让社会上动一下,引起注意。也许有人反对法院的意见,那就让他百家争鸣来争一下吧!但绝不会说我们法院不应该依法判决。

  第二,对那些对判决不满意,经过各种办法说服后仍然要乱闹的人,可以将他押回去。不然这个国家机关就将一件事情也不能办了。因为判决是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的,不能说我们执行了国家法纪就脱离了群众。当然这绝不是要摆官僚架子,只是为了把社会生活放在一定的秩序上去,就是在人民内部也应当遵守一定的秩序。

  第三,法院判决前可以向败诉方及支持她(他)的单位、群众讲明道理,但这并非要去取得和他们一致的意见。董老说,法院的判决并非要和社会方方面面都取得一致的意见。要说取得一致意见,首先是取得法院内部的意见一致,而其他方面的意见仅仅是一种参考意见。就是法院内部判决的意见,也是少数服从多数,没有必要意见完全一致后才判决。为了减少阻力,我们应当采取办法与有关方面进行商量,约集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代表开两次会。第一次向他们讲道理,说明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政策精神,听取和收集他们的意见,但不要希望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再召开一次会议,对不正确的意见进行解释,宣布法院判决的依据。

  我觉得,董老的上述分析和意见,实现了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向当事人及其单位、群众讲法律、讲道理,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是中国特色。作为一名杰出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老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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