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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4 20:52: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4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相关情况,公司定于2024年4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16:00在“全景网”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何俊岩先生,独立董事李东方先生,副总裁、财务总监王天文先生和董事会秘书董曼女士。

  1.为了进一步提升业绩说明会的交流效果,公司现向投资者提前公开征集提问,欢迎广大投资者在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15:00前将所关注问题发送至公司电子信箱:,或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提交相关问题,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在2024年4月25日下午15:00-16:00登陆“全景·路演天下”()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3,586,032.90元及利息。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临时报告(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向全体债权人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日前,本次诉讼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涉案金额虽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但考虑到在日常沟通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较为关注,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充分知情权,现将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向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同步披露。

  2023年11月21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敦化农商行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裁定如下:

  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2,550元,退还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550元予以退还。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一切正常。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根据二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及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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