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是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意思表示。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公告内容详细、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招标人必须公告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足以让潜在投标人从中至少能获悉招标项目概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投标的途径和方法等信息。在审核招标文件时候,需严格对照前述法律规定的需载明事项及内容进行全面审核,避免遗漏必须项以影响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效力。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依据《通信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越来越多的招标公告直接规定了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允许分包等内容。因此,在审核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需留意招标公告是否对应明示了有关标段划分等事项,确保所发布的招标公告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额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据前述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此外,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公告期限必须合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地点和范围,以便最大范围地让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得悉招标信息扩大竞争,防止人为缩小公告范围和期限。
特别提示一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审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时,需特别注意,该领域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除了应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应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在审核招标文件时,需注意条款内容不得载有歧视性内容的规定,其任何内容都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例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有针对某一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属于投标人自行决定事项,是否组成、如何组成完全由投标人自己确定,招标人不能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因此,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条款或内容,且如果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条件。
特殊的行业或建设项目的对投标人的资格有限制的,应从其规定,例如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可参见《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第十八条,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可参见《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因此,依据前述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应明示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使得具体招标项目出现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上能够有据可循,避免出现争议事项。同时,在评标阶段,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亦应依法予以限制。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当载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条规定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指日历天,并不是工作日,“不少于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出的一个最低期限的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招标文件发售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内,适当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并未延长项目的招标周期。
(2)招投标间隔期间需遵循最低时间限制,特殊招标项目领域法律如有特殊规定应遵循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保证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投标竞争的广泛性出发,法律为各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作了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投标间隔期间时间,可以超过20日,但不得少于20日。需特别注意,这段时间的起算是从第一份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而不是指向每一个别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
此外,特殊的招标项目如有特定期限规定仍需遵循,如依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45个工作日。因此,在审核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编制投标文件应注意把握特殊的招投标间隔期间,避免出现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因此,如拟开展的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招标人在选择自行还是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时应依据项目的特点及招标人自身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