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内部信息频频泄露唯有追责重处别无选择!
发布时间:2024-09-22 09:40:50

  对于内鬼二字,很多人都知道是什么意思。这些内鬼,表面上装得啥事都没有,背地里却干着不为人知的勾当。对于公安机关内部频频外泄,贫猫曾经发文《警惕:公安内部信息频频外泄引发负面舆情》,针对不断发生的公安内部信息外泄的情况作了剖析。事实上这种情况之所以屡禁不绝,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内鬼受利益驱动,且所在单位对此查处不力之故。

  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5名辅警因通过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后贩卖给需要信息的客户薛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其中1名主犯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此之前,安徽颍州区法院也刚刚宣判了一起类似的案件,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一名辅警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处置大大小小的事件过程中,内部信息往往都会在第一时间由媒体抢先上网发布,包括一些现场照片视频,死者个人信息,公安侦查手段,尤其是一些在侦的案件信息泄露后,给整个案件下一步侦办、缉拿嫌犯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一些内部信息参数泄露后,往往会造成工作上很大的被动甚至因此被一些媒体恶意炒作,引发负面舆论。

  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为此也下发过相关的工作规范、纪律条令,严禁擅自发布内部信息。然而,一些警员(民警及辅警)受利益驱动,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故意为之,甚至将执法记录仪视频卖给媒体记者,以获取报酬,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将内部条令、法纪法规不当回事,这些人毫无约束力,肆意妄为。而其所在的单位虽然恼火,却往往都是内部消化处理,家丑不愿外传。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请求警察朋友帮忙查询一些别人的个人信息,请个保姆查一下个人信息、搬家邻居也要查一下,甚至有的人因为儿子相个亲也要把女方祖上十八代的信息都要查个遍。这个看似很符合人情味儿的要求,对民警个人而言,却是一个个可能违规甚至违法的陷阱。尽管公安系统内部对防范措施做足了准备,但是终究抵挡不了人性的丑陋,所以才会出现警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居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对于这样的内鬼,我们不必给予他们太多的同情。他们即使侥幸逃过组织的调查,如果不悬崖勒马,终究会有一天东窗事发,搬石砸脚。为了眼前一点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受到应有的惩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今年5月7日,民警詹某擅自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帮人查住址等信息,导致女子赵某被前男友况某找上门并杀死在暂住地。日前,民警詹某被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行1年6个月。据了解,詹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警务信息系统违规查询被害人信息,造成被害人遇害,给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了巨大伤痛,同时也让政府公安部门陷入社会舆情压力之中。

  去年7月,昆明呈贡区男子郑某,怀疑妻子和其他男人到酒店开房,他自己调不着监控,私下请警察朋友李某甲去调取,结果证实了妻子和李某丙开房的事实。郑某拿到证据,还问出了妻子与李某丙多次发生关系,而且还在自家的车上发生过,为此,郑某要求李某丙出20万元作为了断。孰知,李某丙被逼无奈,喝农药自杀身亡。私下帮郑某调监控的李某甲也被牵出来,被控滥用职权。

  昆明呈贡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帮助他人调取视频监控,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江阴一位市民发现自己的车辆档案信息被泄露,总是收到一些骚扰电话,随即报警。警方顺藤摸瓜,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刘某甲浮出水面。令人惊讶的是,被告人刘某甲原是外省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科辅警。经过调查,2017年6月至9月间,刘某甲违法在公安网上查询公民车辆档案信息,以每条人民币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刘某乙、刘某丙 ( 均另案处理 ) 。

  自己捞好处还不忘带上同事,在此期间,刘某甲又介绍原单位辅警鲁某、唐某某查询并出售公民车辆档案信息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从中获得每条人民币 10 元的好处费。截至案发时,刘某甲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 187000 余元。近日,江阴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今年年初,射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所涉违法所得370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仇某某利用交通警察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通过登录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车辆登记信息3000余条,将上述信息以每条5元至15元的价格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等方式出售给陶某某、倪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7023元。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违法所得37023元。

  6月29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绍龙、叶杏文等人利用担任交警部门辅警的职责便利,违规出售公民个人车辆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淄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绍龙、叶杏文利用担任交警部门辅警的职责便利,违规出售公民个人车辆信息档案供被告人张鑫、董光达、连继波转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绍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叶杏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张鑫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判处董光达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连继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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